格式合同概述
格式合同概述
编辑: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网 来源:冯江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合同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合同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是由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集团单方制定;(2)作为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3)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其中,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