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垄断类型的接口

热度9471票  浏览781次 时间:2010年6月29日 11:18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垄断类型的接口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1-8-1
 
知识产权法缺乏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条款,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又不是反垄断法上独立的垄断类型。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各种滥用行为大致可以归纳对接为反垄断法上的三种垄断行为:第一类是滥用市场支配(独占)地位行为。第二类是垄断协议(卡特尔协议)行为。 第三类是经营者集中行为。分述如下:
1、滥用市场支配(独占)地位行为。是指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垄断高价、掠夺性低价、价格歧视、差别待遇、不质疑条款、独占性回授、指定交易、禁止反控制措施、搭售、强制性一揽子许可、拒绝许可、对专利期满后的不正当限制;对商业标识的不正当限制;对被许可人产品的生产、进出口、转售、地域、市场、客户范围的不正当限制等行为。
2、垄断协议(卡特尔协议)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含权利人)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主要是以控制或瓜分市场为目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分为横向限制协议与纵向限制协议两类,横向限制分两种:一是交叉许可、多重许可、联合抵制、区域封锁等;二是协议本身的限制条款,例如:固定价格或价格同盟、限制生产销售数量、限制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分割或垄断市场等。纵向限制协议是指权利人在知识产权许可时,设定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交易条件。纵向限制中的非价格限制形式主要是:不质疑条款、独占性回授条款、强制性一揽子许可、指定技术来源及进货或销售渠道、地区限制、使用领域及生产或销售数量限制等。
3、经营者集中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含权利人)合并以及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对其他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的控制权。即以知识产权转移为条件的有关企业并购方面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例如:企业合并、股份持有、委托经营、联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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