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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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一、垄断行为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拉丁文,始意为“单一的经营者”。虽然在古老的自然经济社会对垄断的认识程度远不及今天,但垄断发展至今在基本方向上仍未出该词最初的意指。可以把垄断理解为特定的企业或组织利用经济、非经济等多种手段,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对生产和市场实施排他性控制,事实上形成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中国反垄断法所称垄断行为,一般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以谋取垄断利益或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状态。
(四)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