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咨询(三)
问:什么是禁止纵向垄断协议?
答: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在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时,设定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交易条件。
问: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答: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具有在相关市场上控制商品价格、生产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判定市场支配地位一般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
(二) 经营者影响相关市场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三) 经营者控制采购或销售市场的能力;
(四)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五) 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联合情况;
(六) 其也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七) 商品的进出口情况;
(八) 其他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
问: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实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
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 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的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低价购买商品;
(三)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四)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使部分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五) 限定经营者只能买卖自已的商品,不得买卖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定经营者只能买卖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六) 要求交易相对人接受与交易标的无实质联系或者不符合商业惯例的附加义务,作为交易的前提条件;
(七)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八)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问: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答:反垄断法所称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以及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对其他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的控制权。取得控制权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取得一个或者多个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实质性资产;
(二)经营者之间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三)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者人事;
(四)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技术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问: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构在决定是否准予经营者集中时,一般应当依据什么条件?
答:经营者集中应当申报的,由参与合并的经营者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构提出。经营者的集中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构应当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构在决定是否准予经营者集中时,一般应当依据下列条件:
(一) 参与集中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 经营者集中后在相关市场上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四) 经营者集中后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五) 经营者集中后对消费者、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六) 经营者集中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对经济效率的促进作用;
(七)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八) 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构认为应当依据的其他因素。
问:什么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答: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般包括以下情形:指定交易、地区封锁、歧视性待遇、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问: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由哪些构成?
答:根据本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保护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3、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条件。
问: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问:什么是刑事责任?
答: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1)不正当竞争犯罪的客体;
(2)不正当竞争犯罪的主体;
(3)不正当竞争犯罪的客观方面;
(4)犯罪主观方面。
2、刑事责任的形式——刑罚
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实施惩罚的一种手段,它是刑事责任的必然结果和表现形式。我国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与主刑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