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中国竞争法律师联盟倡议书
成立中国竞争法律师联盟倡议书
编辑: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网 来源:冯江
反垄断法在国际上被称为“经济宪法”、“自由经济大宪章”,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风雨历程,
中国加入WTO后,一方面,国内企业并购重组(包括境外并购)频繁发生,行政垄断与行业垄断屡禁不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各种卡特尔行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外资正在加大并购国内龙头企业力度,跨国公司对国内市场的垄断行为也不断出现,反倾销加反垄断模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壁垒。这两方面均提出了新要求,即律师要敏锐地把握先机,超前准备提供跨地区、跨国境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新领域的高层次法律服务。否则,难以在新法律服务市场争得一席之地。
上述新要求也是中国国内众多中小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瓶颈”。在中国律师业界的兼并重组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大规模上演的情况下,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是创建包括外资所与港澳台所在内的跨国跨地区律师事务所专业联盟,这方面的政策已有松动迹象,还需要中国司法行政机构进一步的支持。
中国国内已经出现了若干个跨地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盟组织,但还没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联盟。目前中国国内已经有12万余家律师事务所,但没有一家专门从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律师协会与各地律师协会中,仅有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几家成立了反垄断法或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国内相当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领域相对陌生,缺乏了解。尤其是当前国内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律师极其匮乏,难以满足反垄断法颁布后法律服务市场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而中国竞争法律师联盟的创建和发展可以填补这一空白。在国际上,已经有不少专门从事反垄断专业的大牌律师事务所和大牌律师,与国内律师事务所相比,外资所与港澳台所在人才和专业方面有优势,国内律师事务所有本土的优势。
目前中国国内个别所和律师独自开拓跨地区跨国境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的法律服务市场是比较困难的;没有国内所的合作,外资所与港澳台所独力开拓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也有一定难度。较好的方案是成立跨地区跨国境的包括外资所、港澳台所与国内所在内的专业联盟,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辐射全国与全球市场,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联盟的整体优势。在创造规模效益的基础上,打造联盟和各成员的品牌。
我们提议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本倡议书,开始就成立专业联盟事宜进行联络、协商、签约、行动。初步设想如下:
一、宗旨
联盟宗旨是优化配置联盟成员的资源,打造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为主业,兼顾其他业务的大牌律师事务所,逐步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律师团队,共同开拓跨地区跨国境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市场,为海内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争取获得良好的经济绩效。
二、名称、性质
“中国竞争法律师联盟”(暂定名)是由有志于从事中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事业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包括外资所、港澳台所与国内所)自愿发起的行业联合体组织,参加与退出自由,联盟各成员按照联盟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发起人
发起人是有志于从事中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事业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包括外资所、港澳台所与国内所),主要发起所应当具有各自的核心竞争力的团队和网站。主要发起人应当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大牌律师。
四、组织机构
设立联盟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协调机构。分个人联盟成员与律师事务所联盟成员两类,在联盟大会行使表决权。联盟大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联盟的日常事务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在成员大会上提名并通过表决产生,每个律师事务所联盟成员可以指定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若干个人联盟成员可以联合提名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
五、业务范围(暂定)
(一)反垄断业务:1、经营者集中(并购重组)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3、垄断协议(卡特尔)行为;4、行政性垄断行为;5、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业务: 1、商业混同行为和虚假标示行为;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3、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广告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行为;8、附条件交易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业诽谤行为;11、串通投标行为;12、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其他可供选择的业务:并购重组业务、两反一保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证券业务、公司业务、金融业务、保险业务、房地产业务、国际贸易业务等。
服务形式(暂定):接受海内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反垄断业务、反不正当竞争业务与知识产权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咨询、培训、调查、申请、举报、谈判,代理行政许可、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