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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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12月7日于第一百九十八次常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凡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例就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休假期间薪酬制度及职工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五类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