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扣工资,用人单位说了算?律师告诉你:NO!
上班迟到?扣工资,用人单位说了算?律师告诉你:NO!
案例:崔先生因迟到、早退数次被公司强行克扣工资1300元,并被辞退。崔先生依法申请仲裁、诉讼,请求支付被违法扣除工资,并恢复劳动关系。最终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判定崔先生胜诉。
在日常工作中,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存在不少违法的情形,作为劳动者如何鉴别违法情形并像崔先生一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完善工资管理制度?这是一个有趣得出问题。
一、用人单位常见违法克扣工资行为:
1、上班迟到随意扣工资
迟到早退“罚款”在工作中最为常见,事实上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的用人单位是不具有罚款权的,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比如,公安局罚款等。
虽然,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然而,该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故,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又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劳动者请假,单位扣除三倍工资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事假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扣除工资。
3、销售任务未完成,用人单位扣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该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也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怎样约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4、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被扣工资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结清工资。工资作为正常劳动所得,在无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