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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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正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流通手段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该法明确规定了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将节能管理落实到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