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咨询(二)
问: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答: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支付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如买卖某种商品、确定某工程项目中标等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通为交易相对方的经下、采购人员、代理人等,有时也包括与该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但不包括促成交易的独立的中介人;
3、支付给商业贿赂行为对象的收入和报酬不同于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所提供的优惠,如它不是一般接待性开支或者馈赠小件礼品而是超出常规地支付大笔款项、提供豪华招待或者赠予高级礼品等;
4、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在账外暗中进行,账外即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最后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5、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大宗买卖、房地产等,借此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击败竞争对手,促成交易。
问: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广告的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可将虚假广告行为分为:
1、广告主的虚假广告行为;
2、广告经营者的虚假广告行为。
虚假广告宣传的具体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滥用各各夸张性语言或绝对化语言;
2、虚构产品或服务的获奖情况、商标权或专利权的授予情况、销售地区或数量等情况;
3、滥用公众对名人、专家、国家领导人、权威机构的信任,利用他们与商品或服务无任何联系的名义和形象作广告宣传;
4、无根据地使用各种数据、百分比作广告宣传;
5、使用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形象作广告,设置圈套让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
6、隐瞒商品或服务本身具有法律、法规要求应予明示的瑕疵。
7、利用广告宣传未经审批的活动,非法骗取集资费、培训费、医疗费、服务费等;
8、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厂商名称等侵权性广告,让购买者误认为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是被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
问:哪些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答:(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问:什么是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答: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驿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问:什么是附条件交易行为?
答: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时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志,强迫相对交易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问:什么是搭售?
答:搭售,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从而在成效后将两种商品一起出售的行为。
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包括哪些类型?
答:(一)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几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奖、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调用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不按有关规定对有奖销售事项向公众明示,隐瞒事实真相;
5、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这种行为既可存在于附赠式有奖销售中,也可存在于抽奖式有奖销售中。其突出特点是:用于有奖销售的商品品质与价格不符,实质为变相涨价,损害购买者利益。
(三)巨奖销售行为
巨奖销售行为,即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问:什么是商业诽谤行为?
答:商业诽谤行为,是指从事街道、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贬低其法律上的人格,削弱其市场能力,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
问:什么是投标者串通投标及其表现形式?
答:投标者串通投标是指两个以上的投标者恶意串通,在投标过程中共同实施串通招投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投标者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者相互串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者相互串通,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4)投标者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问:什么是垄断行为?
答:反垄断法所称垄断行为,一般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1、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问:什么是经营者、相关市场?
答:反垄断法所称所称经营者,一般是指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一般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从事竞争的区域或者范围,相关市场应根据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认定市场。相关商品市场,一般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等因素可以相互替代的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一般是指相关经营者供给或者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地域范围。
问:什么是禁止横向垄断协议?
答: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一般主要包括:
1、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2、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
5、联合抵制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