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与竞争的冲突

热度6049票  浏览498次 时间:2010年6月29日 11:08
WTO反倾销与竞争的冲突
编辑: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网
来源:《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王先林
 
1.       审查标准的冲突
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也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显然,构成倾销的标准不是国际市场机制下的公平自由竞争标准。
在竞争法中,其对价格竞争行为的规制仅限于掠夺性定价或固定价格行为,认定掠夺性定价行为违法的标准是主观上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主体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客观上有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否则,即使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竞争法也不禁止。这就意味着,即使符合竞争法的差价竞争行为仍然不能避免受到倾反倾销行为的指控。因此,对差价竞争行为的审查标准,反倾销制度比竞争法狭窄严格的多。
2、保护目标的冲突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特定制造商免受外国特定竞争者的冲击,这种保护固然有其一定的必要性,但从另一方面看,虽然本国少数特定制造商得到了保护,但本国以反倾销产品为原料的下游企业以及本国消费者往往付出了相当高的代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布了若干案例,例如1991年对从挪威进口的马哈鱼裁定为征反倾销税后,使美国的相同行业每增收1美元,美国消费者要多付23-27美元。在我国实施反倾销也出现了类似的案例。其中一例是我国自2003年4月开始进一步对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国内丙烯酸酯价格上涨了一倍,而其原料丙烯酸价格则涨了二倍多。在国内仅有三家企业受益的同时,以丙烯酸为原料的下游企业则陷入困境。
竞争法的宗旨是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竞争者,如果差价销售行为使得个别制造商丧失其市场占有率,这是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带来的正常结果。因此,除了竞争法在掠夺性定价领域与反倾销制度重合外,反倾销制度保护内国竞争者与竞争法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是冲突的。
3、反倾销措施的冲突
在实践中,反倾销调查往往由出口商作出提高价格的承诺而结案,但无论是征收反倾销税还是价格承诺,其结果都会使得市场消费价格提高,消费者福利受损。值得注意的是,反倾销救济措施常常导致被调查国家所有企业的出口受到限制,这就牵连到被调查国家的其他出口商。
依照竞争法,除了掠夺性定价外,低价竞争是受到鼓励和保护的。反倾销的救济措施将导致消费价格上升,这与竞争法致力于消费者福利提高的目标相冲突。而且,竞争法的救济措施都是针对特定被指控企业,而不牵连到其他企业。另外,为了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出口商往往结成出口卡特尔,共同限制销量或提高价格。甚至出口商直接与相应进口国生产商达成卡特尔协议,固定价格。出口国出于对本国贸易利益的考虑,往往对出口卡特尔协议不加干涉。这样,出口商就可以公然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进口国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4、执行过程的冲突
WTO反倾销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与竞争法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国滥用反倾销中的自由裁量权引起的。一是表现为本国企业可以操纵损害标准。损害指标包括市场份额、就业、利润、生产能力、开工率等几个方面及其发展趋势。例如用提高正常价值、降低平均出口价格的方法来加大反倾销幅度。对非市场经济的国家采用“替代国”方法。一旦被政府认定为损害标准,则倾销随之确立。二是各国通常采取复杂的处理程式,使得被调查的外国竞争企业无论终局的胜败,实质上均会遭受实质性损害。反倾销案件的调查程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诉讼费用相当高昂,有可能需缠讼多年方可结案,即使最终得到无罪的裁定,商业机会的损失已无法弥补。
总之,虽然反倾销制度与竞争法有某些交叉或互补。但是,在WTO中反倾销制度又是与竞争法冲突较为明显的领域之一,往往会导致外国企业的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本国反倾销制度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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