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热度6876票  浏览1175次 时间:2010年6月28日 1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编辑: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网      来源:www.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我国某些城乡政府,因“政绩工程”而对城乡规划朝令夕改的问题,《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此外,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专门增加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规划。
相关法律法规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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