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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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项目
编辑: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来源: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项目如下:
接受境内、港澳台及国外当事人委托,对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当事人提供不正当竞争法律专案咨询、专案调查、专案申请、专案举报、专案谈判、专案行政许可、专案行政听证、专案行政处罚、专案行政复议、专案仲裁、专案诉讼
1、 商业混同行为和虚假标示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4、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5、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肋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附条件交易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商业诽谤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2、滥用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垄断高价、掠夺性低价、差别待遇、不质疑条款、独占性回授、指定交易、禁止反控制措施、搭售、一揽子许可、拒绝许可、对专利期满后的不正当限制;对商业标识的限制、交叉许可、多重许可、联合抵制交易、固定价格、限制生产和销售、分割市场、限制转售价格、附条件交易、指定技术来源、指定进货来源或销售渠道、地区限制、使用领域限制,以知识产权转移为条件的企业并购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1、对本服务项目律师服务收费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冯江律师(详见联系我们)协商解决,冯江律师将免费咨询和解答阁下的问题。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项目详见本网站“法律诊所”、“典型案例”、“裁判文书”、“知识产权”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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