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项目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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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项目如下:
接受境内、港澳台及国外当事人委托,对下列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当事人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专案咨询、专案调查、专案申请、专案举报、专案谈判、专案行政许可、专案行政听证、专案行政处罚、专案行政复议、专案仲裁、专案诉讼
1、 商业混同行为和虚假标示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4、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5、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肋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